(九)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
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副省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并向省长负责。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法规,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分工的副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分工或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要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长与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工作,并搞好衔接。副省长外出时,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省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八)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可由省长或分工副省长主持,其他副省长一般不要陪会。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内外事接待活动,必须参加的,一般可由一人出面。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活动。确需省长或分工副省长出席的会议和活动,部门应提前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部门不要直接向省长、副省长发邀请。
(十)省长、副省长都要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洁从政。
三、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