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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8日)修订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989年7月31日)


  一九八八年四月制订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则,省政府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作了多次补充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支持、监督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办文制度和民主协商对话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指示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省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人事、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教文卫等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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