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
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1989]39号 1989年4月15日)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制定的《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广大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业生产主战场,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部门所属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凡未实行所长、站长、经理、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创造条件实行,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实现任期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单位,其所长、站长、经理、主任的收入按省政府鲁政发[1988]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实现任期目标和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单位,对其所长、站长、经理、主任要按合同规定给予处罚。
所长、站长、经理、主任可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与科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实行政、事分开,确保所长、站长、经理、主任在行政业务、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行使国家规定的权力。
二、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技术开发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技术服务和经营范围,积极组织创收。其所创收入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扩大再生产和弥补事业费不足。
三、鼓励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创造条件,兴办农业科技开发企业,特别是创办、联办外向型科技开发企业,承包、租赁、领办、兴办农场、园艺场、良种场、畜牧场和乡镇企业等。其通过技术开发、转让、培训、服务、咨询所得纯收入的20-30%,可作为直接参加这项工作的人员的报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其余部分的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3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20%作为奖励基金。
四、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技术开发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搞技术承包。承包形式要灵活多样,可以单项承包,也可以综合承包;可以搞技术入股,也可以搞技术转让等。承包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增产增收部分的10%之内。直接参加承包人员的分成,一般不低于纯收入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