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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新菜地开发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集,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由省二轻厅负责提取、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九)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由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负责提取和征集,并专项解缴省财政部门。
  (十)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负责提取,并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生猪生产扶持金,按原规定一半由省定额提取安排;一半由市、县(市、区)食品公司按规定提取,均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本款各项农业发展基金的解缴和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负责征集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征集,并按时解缴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征集工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征集或解缴任务的,财政部门有权从其各项经费或财政补贴中扣缴,也可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代扣。
  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管理体制。
  (一)省管理的:由省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羊毛生产发展基金,瘦肉型猪生产发展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省管部分。
  (二)市(地)管理的:由市(地)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经与县(市、区)政府协商并经省政府同意,允许市(地)从县级管理的基金中少量集中的部分。
  (三)县(市、区)管理的:从县级及县以下征集的预算调节基金用于农业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及其附加留县(市、区)部分;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税收中提取的部分;从收购议价粮油中提取的部分;黄烟技术改进费;棉花技术改进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生猪生产扶持金县(市、区)征集部分。
  (四)乡(镇)管理的:从乡(镇)办企业税前利润和税后留利中提取安排的部分;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县(市、区)政府规定分给乡(镇)的部分;果品收购中提取的部分;其他由县(市、区)分给乡(镇)的部分。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的原则安排使用。其主要投向是:
  (一)粮食的提价补贴(限于农林特产农业税50%部分)和增产粮、棉、油的奖励;
  (二)农田水利建设、土壤改良和土地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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