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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海洋渔业资源费分为普通渔业资源费和专项渔业资源费。采捕普通渔业资源的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采捕专项渔业资源的另行征收专项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 普通渔业资源费的年征收总额,按前三年采捕普通渔业资源品种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算。
  专项渔业资源费的年征收总额,采捕渤海对虾的,按海区渔政机构的规定执行;采捕省管辖的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分别按前三年采捕专项渔业资源品种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计算:
  一、亲虾、增殖虾5%;
  二、鹰爪虾、毛蚶、魁蚶和海蜇3%。
  第七条 普通渔业资源费以元/马力作为计征单位。各类机动捕捞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标准,按其作业类型、马力大小和捕捞许可证的性质确定。
  一、持基本捕捞许可证的六十马力及其以上的各类作业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金额,按下列比例征收:
  (一)从事流网、围网作业和采捕贝类(不含毛蚶、魁蚶)的,按标准马力年征金额的100%计征;
  (二)从事钓钩作业的,按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的60%计征;
  (三)从事定置网作业的,按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的120%计征;
  (四)从事拖网作业的,按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的130%计征;
  (五)一船从事两种以上作业的,按比例高的作业类型计征。
  二、持基本捕捞许可证的五十九马力及其以下的各类作业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金额,分别按高于前项相应标准20%的比例计征。
  三、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各类作业渔船每马力的年征收金额,根据前两项的相应标准,按一九八九年一点二倍、一九九0年一点四倍、一九九一年一点六倍、一九九二年一点八倍、一九九三年二倍计征。
  一九八九年的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为25元/马力。以后每年的标准马力年征收金额,由省水产局根据前条确定的年征收总额提出,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
  第八条 专项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亲虾资源费依照《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执行,其余各项,由省水产局、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第九条 采捕地方海珍品和县级人工增殖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撒下捕捞其他渔业资源品种的,其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施行,并报省水产局备案。
  第十条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征收办法和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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