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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
 (1989年1月21日 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军区以鲁政发[1989]9号发布)


  为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发扬我省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提高新兵质量,加强军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军地一致,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贯彻这一指导思想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新兵质量。新兵质量是检验征兵工作的根本标志。征兵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放在保证新兵质量这个根本目标上。
  (二)严格执行征兵政策。征兵政策是衡量新兵质量的基本准则。要正确掌握征集兵员的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选送优秀兵员。
  (三)坚持改革。搞好征兵改革是提高新兵质量的根本途径。要通过改革建立正规的征兵工作秩序,逐步实现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密切协同。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同接兵部队的合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征兵工作合力。
  (五)实行平战结合。平时征集要有计划地落实技术兵储备基地,有利于退伍军人的储备和管理,打好战时动员的基础。
  二、管理目标
  (一)前期准备扎实。适龄公民兵役登记率在90%以上;体检淘汰人员中不符合目测评选和病史调查条件的不超过10%;经过初审的应征公民复审合格率不低于95%。
  (二)完成任务圆满。无政治、思想、病史原因退兵;身体责任退兵率不超过1.5‰;新兵文化程度达到初中毕业以上。
  (三)执行政策认真。严格按照《征兵命令》实施征兵,杜绝不正之风,无违纪舞弊现象。
  (四)组织计划周密。征兵机构健全,各类计划完备,工作紧张有序,无伤人、亡人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内外关系融洽。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征接双方关系密切,配合主动,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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