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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建筑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承包建设工程而没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国企业总包、分包或与当地中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合作承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范围:
  (一)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或分项工程。
  (三)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分项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对外国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时,须先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省、市地城乡建设、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委托或招标。实行招标的,应按照鲁政发[1988]116号文中《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参加工程投标或接受委托的外国企业,由发包单位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报请审查时,应提交外国企业的下列证件及文件: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国籍、技术职称和简历;
  (四)技术力量和施工机具情况;
  (五)曾承建的主要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和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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