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是本单位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厂级的职工代表应是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和车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三十七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车间行政领导的关于生产计划、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等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制订完成生产和其他任务的措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车间奖金分配、工资调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评议车间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审议车间行政领导同工会主席的集体合同草案。
第三十八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与本单位行政领导发生意见分歧,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以班组民主管理会为基本形式。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班组民主管理活动由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组织。
第四十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安排意见,讨论完成承包方案、生产计划和其他任务的措施;
(二)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三)讨论解决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及其他切身利益问题;
(四)提出对职工奖惩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班组长和民主管理员。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除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外,还应开展以下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一)组织企业行政领导与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开展民主协商对话活动;
(二)建立职工代表值班制度;
(三)设立厂长信箱;
(四)建立厂长接待日;
(五)其他形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