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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失效]

  (四)职工代表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名单。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退(离)休或调离本企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犯罪、违法乱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其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增补职工代表。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选出后,工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训,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
  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
  列席代表应从非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工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退(离)休职工、职工家属中邀请。列席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车间组成代表团。其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下推选大会发言代表及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订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选派代表参加全厂性的民主管理活动,组织本团职工代表学习,征集、初审、整理本单位职工提案及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团长由本团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长参加工会召开的联席会议。

第七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对本车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车间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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