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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失效]

  参加招标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参加对投标人的考察和质询,并听取投标人的答辩。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推选一定数量的职工直接听取投标人的答辩,并可征得答辩主持人同意向投标人提问。
  职工代表必须参加对投标承包人的选定。
  第二十五条 被选出的投标者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经营方案,公开演讲答辩。同时由职工代表对投标者进行民意测验,并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选择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中标人实施承包租赁经营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把个人(集团)承包变为全员承包。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依法取得厂长资格以后,必须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工等),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企业、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生产管理知识和议事能力;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大型联合企业可掌握在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指从事生产活动的第一线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五;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五;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多于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条 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如下:
  (一)工会制订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组织职工学习“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职工代表选举方案;
  (三)以生产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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