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八)由评议监督干部小组总结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以便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
(一)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由企业工会和党委协商发出通知,公布民主选举宗旨、方法步骤和候选人条件;
(二)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发动职工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提候选人。工会汇总确定初步名单,报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候选人发表治厂演说;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五)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应在事前召开职工代表团长或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其程序是:
(一)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的内容要经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提出合同草案。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目标、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和有效期限等;
(二)合同草案提出后,厂长和工会应分别召开有关会议讨论、论证;
(三)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认真讨论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合同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正式签订,并分别报上级备案;
合同签订后,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双方不得任意修改或解除。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各自的上级报告。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承包、租赁中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要把职工民主管理贯穿到经营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中应有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主席应是招标委员会职工代表的当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