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一)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向大会提出有关的各项议案,并做详细说明;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查;
(三)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的审查意见,向厂长或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四)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做方案修改说明;
(五)大会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同意或否决;
(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的方案,由厂长公布实施;如被否决,厂长不得强行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一)厂长或行政部门向大会提出有关的议案;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三)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讨论意见,向厂长或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四)厂长或有关部门做方案修改说明;
(五)大会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了的方案或事项,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厂长仍应按大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其程序是:
(一)工会和评议监督干部小组拟订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代表明确民主评议干部的目的、要求和方法,使被评议干部正确对待民主评议;
(三)厂级和科室领导干部应在全体职工代表中进行评议。车间领导干部可以在其所在的代表团中进行评议,职工人数较少的车间也可在全体职工中进行评议;
(四)评议监督干部小组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核实、归纳、汇总、填表,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干部奖惩或任免的建议;
(五)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人,并建议有关领导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被评议人制订必要的改进措施;
(六)将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或意见,以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名义转交党政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