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备会议文件。企业行政负责起草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负责起草的与各自有关问题的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草案,应在预备会召开前一周发至各职工代表团,通过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工会负责催办各种报告、文件。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企业工会召开,主要议程是:
(一)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二)酝酿大会主席团人选;
(三)确定大会议程;
(四)酝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置及组成人选名单;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企业行政的有关报告和提交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听取各专门小组的工作报告;
(三)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民主选举厂长;
(五)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和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六)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七)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八)职工代表发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的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修改。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会标应分别标明。非工会会员的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参加其选举活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进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其程序是:
(一)厂长做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方案的报告;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三)根据需要,组织职工代表与厂长对话;
(四)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的讨论意见,向厂长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