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成员应由企业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下同)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四)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职工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立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可与性质相同的工会工作委员会合一。
专门小组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由比较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活动和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小组的设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订工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小组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小组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厂长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制订召开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