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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邮电、农林水利、财贸、外贸等企业。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按照企业行政组织系统设厂职工代表大会、车间(或分厂、下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班组民主管理会,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分工设立各专门小组(或委员会,下同)。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召开大会前组成。
  主席团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确定。一般由九至二十一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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