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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改造项目的编报程序
  改造项目由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报送开户银行、主管局和财(商)委(办)、经委审核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写出贷款审查评估报告,按权限审批。
  省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市地财(商)委(办)、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五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其它地市三百万元以下,贷款额度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投资规模,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五百万元以上、其它地市三百万元以上,贷款额度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各市地应在六月底前根据网点改造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网点改造建议计划。
  审批权限属省的项目,由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下达计划;
  审批权限属市地的项目,由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计划;
  企业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网点项目,在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十条 商业网点改造的规模和材料,在省切块给市地技术改造规模和物资供应计划以内。配套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按系统下达计划。

第四章 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商业网点改造项目,由企业(市场)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网点改造项目在立项同时,应确定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和工作班子,实行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责任制。重点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审批权限,由批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依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营业后,企业在还贷期间应向批准单位按年上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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