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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198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清理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文件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6月9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
 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87]公发36号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的规定,现将鲁政发[1986]29号文《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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