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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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