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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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