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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设计证书影印件及号码和设计证书副本中有关承担任务范围的规定、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设计深度编写投标书。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无效:
  (一)标书未加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鉴;
  (三)标书寄出邮戳日期已超过规定时间;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依据一般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的高低、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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