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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
  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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