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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棉花购销管理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关于加强棉花购销管理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8月6日)


  棉花是轻纺工业重要原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棉花不能开放市场,价格不搞“双轨制”的指示精神,在国家对棉花经营体制未作重大改革前,必须继续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价格,统一收购。现对棉花购销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棉花(包括棉短绒、等外棉)的收购、调拨、储备和出口,全部实行指令性计划,必须确保完成。
  二、一九八八年棉花生产年度,省对德州、惠民、聊城、菏泽、济宁、东营、潍坊等棉花集中产区,核定购销基数,实行调出包干;完不成上交包干任务的,按欠交数量销价的50%罚款,收交省财政,并相应扣减奖售物资;超包干部分,由各地自行安排。同时,对其他棉花销区实行调入包干。
  三、国家委托供销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包括超包干任务的棉花),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棉花。农业部门棉花良种加工厂和乡镇企业棉花加工厂代加工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棉花收购单位统一经营。对非法经营棉花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没收全部收入。
  四、省内棉花调拨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按照省统一计划,定点到县,由需方和供棉县签订购销合同,直接调拨,直线结算。超过调拨期的,要按月加收储存费用。
  五、国家规定调外省棉花,吨棉吨粮补贴差价款,按省内外调拨总量平均,逐级结算到县,集中用于扶持棉花生产,专款专用。
  六、棉纺企业除省已定点纳入计划的以外,一律不纳入供棉计划。所有计划供应的棉花,不准转手倒卖。
  七、棉花和棉短绒调运出省,不经省棉麻公司签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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