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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土批准文件和附图;
  (四)建设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上款所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拆迁人对自有产权房屋可以自行拆除。
  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应当委托拆迁。但拆迁人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十条 委托拆迁不受区域限制。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实行招标方式。拆迁房屋招标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委托拆迁合同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向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代办费。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一条 市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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