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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
 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赣府发〔1999〕3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精神,本着对离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离休人员,均纳入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的范围。
  二、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计发办法进行平衡。
  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标准为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1999年6月30日前按月计发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贴、补贴。
  企业离休人员现计发的离休费高于平衡后离休费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在今后的待遇调整中逐步冲销。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休费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即基础部分四项之和),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执行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任职时间以及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这次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所需费用,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已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统筹项目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物价补贴、保留津贴、1至2个月生活补贴,不包括护理费、医疗保健费、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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