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行政复议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应尽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发〔1999〕10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为此,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经费要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交通、通讯、录音、录像器材等设备及工作条件等,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解决,保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就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行政立法、执法监督等各项法制工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当前,要通过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我省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开创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