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0日 赣府发〔1999〕25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
行政复议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
行政复议条例》自1990年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