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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学历层次偏低的情况,采取措施鼓励院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这项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研究解决,工资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
  对派回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免费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回到县乡的毕业生,组织农村急需的农业技术培训,充实农村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队伍,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同意,并有新的接收单位,报学校审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可调整就业。为乡镇企业、计划生育、艰苦行业和职业教育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就业方向。
  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
  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
  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就业,优先保证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对师资的需要。对个别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地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后,并缴纳全部专业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后可以改行就业。
  省属地方高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凡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省就业。对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院校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户口可暂转其家庭所在地。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主管调配部门应予派遣。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户口的迁移工作。
  四、按照现行的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仍实行分级负责、互相调剂的办法,即国家部委所属院校和外省院校派遣回省的毕业生以及省属高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条条管理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在本部门所属单位就业,实行块块管理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生源地政府将毕业生安排在对口行业内就业;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内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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