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8缴费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的通知
(1999年7月11日 赣府字〔1999〕4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1998缴费年度(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年利率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