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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协议内容。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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