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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要求,今年底以前在理顺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取消乡(镇)、村电管单位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农村电价进行全面审核,规范农村电价行为,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低压电网售电到户价格,确定对已初步进行了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高于0.80元/千瓦时;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突破1.00元/千瓦时。
  2.1999年底以前,在全省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农网改造初步成功的基础上,农村到户电价以县(市、区)供电区域为单位,全面推行一县一价,即县域内城乡用电按照用电分类实行同网同价,综合平均电价不得高于0.70元/千瓦时,同时,第一批实施农网改造的县(市、区),其当年投资的还本付息可摊入全县全年的售电成本。一县一价的实施,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200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即对各县(市、区)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价差,纳入全省售电量中均摊,实行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一价。均摊的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均摊后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同时,第一批、第二批已投资的农网改造还本付息,一部分进入省网售电成本(即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均摊部分),另一部分仍在县(市、区)网的售电成本中均摊(即非居民生活电量)。
  4.全省农网改造彻底完成以后,全面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全省分类用电同价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省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全省农网改造的全部投资还本付息摊入全省售电成本。
  三、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主要措施
  据测算,目前全省农村综合平均电价约为0.96元/千瓦时(其中农村居民到户平均电价约为1.12元/千瓦时),通过理顺体制,改造农网,强化管理,农村电价水平可下降40%至50%,为全省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了可靠的基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范电价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农村电价,坚决取消一切价外加价。农村电价由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企业销售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金构成,除此之外,其它一切费用都不得进入农村电价构成。电价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严禁地、市、县、乡擅自加价。
  (二)减人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电量定人定岗,彻底解决以电养人的问题,把不合理的费用降下来,实现以电养电,减轻农民负担。
  (三)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通过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线损率要由目前的30%以上降低到高压线损不超过10%、低压线损不超过12%,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网线路老化、设备落后、线变损大、供电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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