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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               贷款本金×月利率
  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上标12×贷款年限}-1

  第十四条 贷款由借款人按月用现金偿还,也可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本人工资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十七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受托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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