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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依法签订的住房购买合同或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质物清单、估价证明;
  (五)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利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每户在未归还公积金贷款之前限贷一次。每笔贷款额度在所购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按照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二个百分点执行。贷款期间遇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委托人处领取《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初审表》,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到受托人处办理借款申请。在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第七条所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及经委托人审核后的初审表。
  (三)经受托人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由受托人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
  ③采取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⑤采取住房抵押方式的,依据《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由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⑥借款合同生效。
  (四)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将贷款拨付到借款人在受托人开立的住房存款帐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到借款人帐户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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