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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4日)废止

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5月15日 (98)洪房资字第0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其他房改筹集的资金,由政府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住房抵押与住房抵押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住房抵押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受托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受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购买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在受托人开立住房存款户,并存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
  (四)同意将住房或受托人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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