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集体、私营、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去就业。对已经落实到上述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由省计委、省教委纳入全省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计划派遣,并同样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保留干部编制,连续计算工龄,参加职称评定等,其户粮关系按照户籍管理原则落户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粮食部门。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非国有单位录用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为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自觉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本人要求放弃就业派遣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应予鼓励并做好服务工作,可将其户粮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粮关系,毕业生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方便和帮助。
三、近一些年来,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生,不能按委培和定向合同就业,给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造成了困难和影响。根据赣府发〔1998〕12号文件规定,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单位、部门、行业要认真负责并严格履行合同,妥善安置这些毕业生。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部门、行业,今后将不再安排定向招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所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坚持地区包生源、行业包专业的原则。地(市)所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所属地(市)负责在本地(市)安排就业;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排就业,其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实行条条管理的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在本部门所属单位就业;实行块块管理的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生源地政府将毕业生安排在对口行业内就业。不得将毕业生推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