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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注:本款中关于“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停止执行。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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