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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评议的对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列具体工作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担:
  (一)草拟评议工作方案;
  (二)组织安排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工作的情况;
  (四)整理、转办参评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勤政廉政、民主作风的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评议工作分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评人员;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要求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或者述职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可以邀请部分上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可以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组织参评人员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可以分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成员及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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