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指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含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述职评议是指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参评人员)在评议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参评人员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