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行,使各级社团管理干部、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各类社团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工作目的和意义,熟悉政策规定,熟悉方法步骤,经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民政厅已将《1997年社团年检和换证有关政策规定》印发各地,在《江西日报》上刊发《关于全省社会团体年检和换发登记证书的通知》,并举办了地市社团管理干部和全省性社团秘书长培训班,编印了《社团工作简报》,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以推动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社团自查。自本方案批准下发之日起,由社团根据清理整顿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团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署名并加盖社团印章后,连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1995、1996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有挂靠单位的社团,上述材料在送交业务主管部门之前,应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1997年12月下旬至1998年1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团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团的具体情况,在《江西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报告书》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团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字材料,一并送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基金会经挂靠单位初审,报经省人民银行审核后,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这期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挂靠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要帮助建立党的组织。今后,如因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社会团体开展活动中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3.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和换发新证书。
1998年2月至3月,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对社团进行审查,作出审定结论。经审查作出保留结论的社团,由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发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或《非法人社团登记证》。对需整改的社团,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整改,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整改。对撤销登记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需合并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团,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