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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7年12月6日 赣府厅发〔1997〕5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办发〔1997〕9号)精神,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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