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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职业学校举办者,要根据省制定的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事业经费,并应逐步增长。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行业归口,每年安排一定的基建经费用于普通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基本建设。
  ——从城镇教育费附加中划拨15%,用于扶持城镇职业教育的发展。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每年划拨10%用于本县乡级的职业教育。从乡镇集体和个人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中划拨20%,全部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后备职工的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业职业教育。
  四、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以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地区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在校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的比例以及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综合性培训基地达标规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县(市、区)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同时,增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把职业教育摆在突出位置。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并对地区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行业举办职业教育进行检查与督促,重点扶持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措施,对本地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师资配备、经费投入等进行统筹与调控,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直部门、行业举办职业教育进行检查与督促,重点扶持省级重点职业学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办好1至2所适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综合性培训基地;负责落实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及推荐毕(结)业生就业、师资配备、经费投入及改善办学条件,重视加强示范性职业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宣传、组织、动员农民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和帮助农民学会和掌握1至2门农村家庭经营方面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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