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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建立和健全以下四项制度:
  (一)抚恤补助标准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制度。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执行中央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补足。对由地方保障的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抚恤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县(市),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优抚事业经费的投入,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群众优待社会统筹,是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的重要体现。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发放优待金。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优待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三)孤老保障制度。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包括孤儿),原则上由光荣院集中供养,其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未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应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抚恤补助和“五保”供养。
  (四)社会扶持制度。要发动党员、干部、基干民兵、青年志愿者等积极分子及学雷锋小组、送温暖小组、帮战友小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等基层服务组织,与重点优抚对象结成“一助一”(包括“多助一”)对子,建立长期服务关系,帮助优抚对象学习和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为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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