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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
      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1996年元月24至27日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清理纠正我省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违反规定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清理范围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省级领导干部按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参加所在单位的清房。
  (三)中央驻赣单位参加所在地的清房。
  (四)驻外机构人员参加派出单位的清房。
  (五)离退休人员参加原单位的清房。
  第二条 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规定两处以上占房和超面积控制标准租房、购房、建房的;
  (二)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
  (三)违反规定建私房的;
  (四)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
  (六)违反国务院关于房改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的;
  (七)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出租或转让的;
  (八)在住房方面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清理标准
  (一)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指使用面积):
  一般干部、职工40-53平方米;乡科级干部、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职工50-68平方米;县处级干部60-78平方米;地厅级干部75-98平方米;1982年机构改革以前的地厅级干部按赣办发〔198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住房面积按赣发〔1983〕4号文件比照相应职级干部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二)装修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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