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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各级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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