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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15件规章》(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南昌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4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建制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鼠、蚊、蝇、蟑螂等传染病媒介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和监督管理;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的科学知识;
  (三)对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进行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效果评价和组织技术培训;
  (五)协调爱卫会的委员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其所属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孳生地和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等综合防制措施,并使防制工作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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