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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8)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和矿产品收购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或拒不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收机关可依法检查。”
  2.删除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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