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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6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
       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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