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所代替)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港务管理机关批准,在港区施工、作业除责令其停止施工、清除障碍外,罚款3000元至5000元,但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对单位的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二)逾期不将临时建筑物迁出港区或挤占、蚕食土地的,除责令拆除建筑物、退出港区外,罚款500元至1000元,但属个人的非经营性行为,罚款不超过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