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
  2.第三条作为第二条,并作如下修改:
  (1)第一项修改为:“在适当控制建筑施工队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施工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
  (2)第二、三项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八、《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