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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
         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工期(指以定额工期为依据)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工期提前受奖,拖延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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