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人民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妥善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安置退出现役士兵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在制定政策、确定招工计划和下达用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不得以“无职工编制”和进人指标“零增长、负增长”为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省退伍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接收安置情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劳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人事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增人计划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积极探索退伍安置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1995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4〕61号)有关规定执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特别是要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安置到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对分配到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交纳股金。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两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下岗。